自由貿易,加劇不均
「貿易」在人類歷史中存在已久。互通有無,比較利益的概念,的確對整體社會經濟未嘗不是件好事;那到底為什麼當今國際社會中有這麼多反對「貿易」的社運團體?貿易又有什麼問題?
癥結點在「自由貿易」(Free Trade)的體系,已經遍布世界各地;而所謂「自由」,美其名是以去法律管制、去關稅、去補貼來讓商品(包括有形的貨物、無形的服務、更抽象的智慧財產權)自由流通,更多事實顯示的是權力足以匹敵政府的企業,為了擴張海外市場所構成的機制,其造成的後果當然因國情不同而異,但常常是加劇社會的不等,包括他國藍領階級薪資的降低、農民收入的減少、消費者更易受到物價波動的影響、醫藥價格的飆漲等。
FOCUS成立於一九九四年,即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成立的當年,首要關注的是國際貿易的問題。從一九九九年的西雅圖部長級會議戰役、二○○三年坎昆部長級會議,到二○○五年的香港部長級會議,FOCUS在「我們的世界不賣」(Our World is not for Sale)的網絡中進行國際倡議行動,發展和在地與草根團體的連結,某種程度上的確有效阻擋了關鍵的貿易協商結果,減緩富國對第三世界國家(包括發展中國家、最低度發展國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LDC))和其人民的負面衝擊。
比WTO更獨厚大企業的FTA─歐盟東協FTA案例
WTO的協商至今,可說陷入了僵局;但這一點都不代表已開發富有國家和大企業對更多鈔票進到自己口袋興趣降低,也不代表處於弱勢的國家和人民可以高枕無憂;事實上,近年來開始盛行的雙邊貿易協定,以「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經濟合作協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EPA)、「雙邊投資協議」(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BIT)、自由貿易區的整合(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東協自由貿易區)等形式出現。其複雜程度,可進www.bilaterals.org網站看看,其中也敘述了各國、各區域的雙邊貿易協商進展。
該工作坊的主題分為四大項,分別為智慧財產權(生物品種權、專利權)影響生物資源的共享、TRIPS+(FTA超越在WTO中的「與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更益於原研發廠商)對藥物壟斷、歐盟酒業擴張泰國市場的問題、歐盟金融業擴張政策與金融去管制化的風險。摘要如下;
智慧財產權影響生物資源的共享(Bio-Thai):
透過FTA,許多發展中國家被迫接受「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UPOV)一九九一年的版本與布達佩斯協定(Budapest Treaty);UPOV一九九一年的版本對植物品種權利的保護更加嚴格,包含延長植物品種保護的時間、讓「農民免責」的權利更加限縮(即農民可保種和交換種子的權利減少)、育種家可獲得品種進行研究的權利減少、原使用品種社群可共享利益的減少等。而布達佩斯協定則是「締約國所承認之微生物國際寄存機構」,即如果一國想進行生物專利,僅須將該生物寄存於此,不須置於該國希望獲得專利的他國。
TRIPS+對藥物的壟斷(HIV, health and human rights)
WTO下的TRIPS,要求所有成員國將專利時間統一為二十年,而簽屬TRIPS五年後,許多國家已經深深體會到肇因於TRIP所造成的原研發藥廠壟斷,讓治療愛滋病的藥物價格飆升。
FTA更甚,讓過去TRIPS勉強保障病人使用藥物的可及性岌岌可危。FTA中的TRIP+提到,若一國政府提供專利的行政時間過長,或該主管機關證明藥物為安全、有效和品質良好的時間過長,則專利的時間可再延長。而TRIPS+的這項規定,已經證明了負面影響;如韓國在美國的FTA中,韓國國家健保公司因為延長三年的專利,便付出了五億兩千九百萬美元的代價。
另外,TRIPS+的「資料獨占性」(Data Exclusivity)的壟斷手法,讓藥廠在五到十一年的期間無法利用原研發公司臨床實驗的結果,藥廠必須在該期間重複進行臨床實驗以註冊藥物和上市,或者過了該期間再註冊及上市。該規定也在許多國家出現藥物價格竄升的現象。而僅美國、歐盟、日本、墨西哥、澳洲私下協商出的「反仿冒貿易協定」(Anti- 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便可讓藥品不得進入某些進口該藥物的國家;甚至歐盟將TRIP+放在投資相關的章節中,讓企業可以直接告政府。
歐盟酒業擴張泰國市場的問題(Stop Drink Network):
泰國目前為歐盟第八大酒類出口市場,藉由歐洲精餾酒組織(the European Spirits Organization (CEPS))推動FTA得以出口。儘管讓酒在泰國的種類更多、更便宜,但也因此讓每年泰國因酗酒死亡的人數增加,目前已高達六萬四千人,且酗酒的年齡有年輕化現象,影響泰國相關的管制政策。CEPS在「歐盟市場進入諮詢委員會」(EU Market Access Advisory Committee)中相當活躍,而泰國往往是其首選市場。CEPS認為泰國針對進口酒施行的稅賦多於國產酒,且泰國在酒類產品上的警示圖案缺乏科學佐證。另外,酒類產品在泰國與歐盟的FTA協商中是非常大的爭議項目,足以讓協商停滯不前。
歐盟金融業擴張政策與金融去管制化的風險(SOMO):
歐盟有高達六十五%的GDP源自服務業。在歐盟經歷金融危機的同時,金融業便藉FTA於東南亞擴張市場,鞏固其利潤。但是外商銀行往往不會提供窮人和農民服務,而且常常具高風險(包括基本金融服務、債權評比機構、投資銀行、衍生性金融商品等業務等),違反金融改革為金融健全而設的政策。
由於金融部門沒有關稅,所有的貿易障礙都和管制有關;也就是政府必須去除對外商銀行的某些管制,且在FTA中,包括永久性承諾(讓業務無法停止)、市場進入規範(僅成員國政府在金融危機下停止某些金融服務條件才得以停止)、國民待遇(讓本國銀行無法享有特殊支持,但對救濟銀行反而有優惠)等方式,皆使外商銀行受益。
此外,歐盟正在和泰國進行「雙邊投資協議」(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BIT)的協商,其問題包括
˙簽訂和核准BIT帶來的外人直接投資效果非常小。
˙缺少許多對投資者權利和義務的規範
˙限縮政策管制的空間
˙對投資的定義廣泛
˙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的非歧視性原則(國民待遇原則即外商必須享有和本地業者相同的優惠,最惠國待遇即一國業者於市場區受到的優惠不可小於他國業者。)
˙有關公平待遇的規定模糊
˙資本自由流通
˙投資者─國家間,和國家─國家間的爭端解決機制;也就是企業可以告政府(去年國際上的企業各政府案例大增,且缺乏透明性、針對發展中國家為主)
另一方面,難道東協的產業沒有因此獲益?結果是相對小的;東協主要參與對外貿易的「東協商業諮詢委員會」,事實上在歐盟的遊說下也飽受壓力,且也無法因此大幅增加其競爭力。
台灣在自由貿易體系下的狀況又是如何?
二○○九年,美國出口到台灣的農產品總額為三十億美元。台灣為美國第六大農產品出口市場,主要類別為雜糧(七億兩千六百萬美元)、大豆(七億一千八百萬美元)、小麥(兩億四千一百萬美元)、紅肉/鮮/冷/冷凍肉品(兩億零六百萬美元)、新鮮水果(一億四千七百萬美元)。
再想想美國農產品的生產方式(如基因改造、狂牛症),我們所犧牲的不也極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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